(1)受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旅申请残疾评估。经初步审查,旅应向伤者发出残疾评估预约通知;
(2)伤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检查和评估。数据不完整的,评估人有权拒绝评估,当事人准备好数据后再进行评估;
(3)评估师将根据检查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30日内对伤者进行评估;
(4)当事人对评价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残疾评价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残疾重新评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