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等级由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交通事故残疾的残疾鉴定一般应在治疗结束或出院后半年进行,否则鉴定机构不予进行。法院可以在起诉后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在起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结束后,由合格的残疾评估机构对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合格的检查、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合格的检查、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而残疾并需要残疾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申请。
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估的标准,公安机关将在收到残疾评估申请后30天内评估残疾等级。当事人不接受残疾评估的,可以在收到评估后15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上一级公安机关将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天内作出重新评估的决定。重新评估的结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评估的结论是最终决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