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残疾评估申请;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及CT.X片及治疗结束后的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及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时,还应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治疗尚未结束的,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估人员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