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及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重大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成后,勘察员和绘图员应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应当在现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现场或者不能签字的,由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无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件中;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离开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追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通知;
(5)因检查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的,车辆牌照和驾照的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天;
(6)询问当事人、证人及相关人员;
(7)收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
(8)未预付或者无法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车辆,暂扣车辆的期限可以结束损害赔偿调整;
(9)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评估。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残疾评估申请后30日内评估残疾等级。当事人不接受评估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上级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的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经检查鉴定后,向死者亲属发出《尸体处理通知》。逾期不办理丧葬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人强制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
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