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以上刑罚的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

1.新犯罪的可能性;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4.可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5.试图自杀或逃跑逃跑的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可以看出,当嫌疑人犯罪较轻时。属于从犯,认罪态度良好,对社会危害较小的,检察院可以批准不逮捕。

此外,刑事诉讼法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还包括嫌疑人怀孕。属于未成年人或者75岁以上的。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的,必须在拘留到期前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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