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偏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骗,必然会破坏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客观要素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国家利益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遭受重大损失。
l.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骗。所谓合同,是指在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等协议,如买卖合同.承包合同.技术.融资.租赁.中介.担保.劳务.期货等。可以是国内合同。也可以是涉外合同。
2.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必须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上述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另一方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如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及时发现,或者虽然成功,但通过各种方式如法律渠道恢复,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追回欺诈资金的费用并不重要,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所谓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大量财产被欺诈,无法追回;或者因对方欺诈而无法供应,被迫停止生产,甚至濒临破产。破产等严重后果。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不包括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的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履行领导责任的人员。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是指在直接责任人员的领导下,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承担执行义务的人员。主观要素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被欺骗,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害后果,不是希望或让其心理态度,而是故意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