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大量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大量资金,三个月以上未偿还。
(2)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指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金额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或者不超过三个月,但金额大,开展营利活动;或者开展非法活动。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开展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开展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超过三个月。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救援、防洪、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物资。挪用公款罪不同于挪用资金罪。前者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虽然后者也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但只能由普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