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为公务员个人。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金钱购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3)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回扣费和手续费;
(4)金额很大。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贿赂者的目的。性质非常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仍然是故意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