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实施)的规定,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开展非法活动的,以5000元至10000元为起点;挪用公款为个人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可分别掌握:

1.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大额、营利活动或大额、三个月以上未偿还,以挪用5000元至10000元为大额起点,以挪用5000元为严重情节起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大额范围内规定本地区具体的大额标准。

2.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开展非法活动的。与《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贪污罪金额相比,2000元是挪用公款属于个人非法活动的起点,10000元是严重情节的起点。

3.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属于个人使用的金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属于个人非法活动的金额标准。

4.挪用不符合规定的严重情节金额标准,但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政治上的。经济上的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也可以按照严重情节进行处罚。事实上,只有在达到规定的金额后,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否则只能作为一般违纪行为处理。当然,犯罪的构成也要求行为人有特殊的身份,但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的财产,只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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