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方便挪用资金的行为。主观上,它们是故意挪用的。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然而,这两种犯罪以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对象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以及公民和外国投资者所有的资金。挪用公共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资金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声誉,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既侵犯财产的性质,又严重玩忽职守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共资金罪规定本法第八章腐败贿赂专章,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

(2)犯罪主体是不同的。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在达到一定数额的要求后,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否则只能视为一般违纪行为,自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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