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用给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包括三个要素: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未经法律批准,擅自将公款。
(2)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方便办理公款的职务。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属于个人。所谓个人使用,不仅包括挪用人本人使用,还包括挪用人交给他人。借给他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个人使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属于个人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
3.挪用公款属于上述非法活动的个人。除营利活动外,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用户使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金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户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