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守法律,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素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遭受重大损失。

1.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包括行为和不作为。所谓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有些工作粗心、仓促、敷衍,因为他们应该履行,但也有条件履行职责,不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谓的签订,是指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所谓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事项进行适当的完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一般有以下表现:粗心大意。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信用状况;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应当公证或者认证的,不予公证或者认证;贪图个人利益。我们关心的不是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而是个人能否得到回扣,从中获得多少。获得利益后,在质量上取优取劣,在价格上取低就高,在路上取近求远。在供应来源上放弃公共和私人利益;销售不滞销甚至紧张的商品时,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履行合同;急于销售产品,上当受骗;不区分真假,盲目吸收投资,与假冒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合同提供担保,导致纠纷时承担担保责任等。

2.必须有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结果。所谓重大损失,是指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物质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在犯罪方面,一般是指重大经济损失,非物质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践和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有重大损失,根据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造成的物质和非物质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责任的规模。

根据1999年9月1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埋葬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造成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其他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有间接因果关系;主要因果关系和次要因果关系,构成犯罪的,是指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严重危害结果之间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

(3)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从事人民检察院公务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要素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换句话说,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的结果,主观上不是故意造成的,而是由过失造成的。他应该知道自己在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他没有预见,或者虽然他已经预见可能发生,但他相信可以通过自己的知识或经验来避免,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主观过失是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但不排除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而且希望或让它发生,它不属于本罪的故意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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