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目的应从客观行为中推定,即从事实、行为、手段、情况、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对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证据。我们应该坚持主观和客观的一致性。对于只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或者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但有真实的履约行为,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进行调查和签署。履行合同的所有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应当认真处理。我们应该注意基本事实的真实性。根据推定的基本事实,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作为推定的基本事实,应当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合同欺诈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依次检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实性,以及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实际履行行为。对财产的处置。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和违约后的表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的辩护,一般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用于非法经营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产无法返还;
2.抽逃.转让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
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
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
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售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销售合同,收款不予退还;
6.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无法归还;
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无法归还;
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货物,导致无法偿还货款;
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2)涉嫌合同合同欺诈的个人,金额超过2万元属于大金额;金额超过10万元属于大金额;金额超过100万元属于特别大金额。本单位涉嫌合同欺诈犯罪,金额超过10万元属于大金额;金额超过50万元属于大金额;金额超过500万元属于特别大金额。合同欺诈犯罪的金额一般应当以行为人实际未偿还的金额确定。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实现的,以被骗物品的实际鉴定价值确定犯罪金额;实现后取得的金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金额确定。对于多次欺诈,以后将欺诈财产归还前一次欺诈财产,在计算欺诈金额时,应当扣除案件发生前已归还的金额,并根据实际未归还的金额确定;犯罪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费等应当计入犯罪金额。
(3)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欺诈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暂停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由此可见,我国对合同欺诈有规定,不同地区的政策也有详细的地方政策,上述情节的数量有具体数据,欺诈金额有不同的惩罚制度,大情节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是刑法规定的相关问题,如有疑问,请咨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