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活动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的案件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类,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
(1)以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证明或者期货交易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三)认领股份,非法集资股息。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非法集资。
(5)通过商品销售和回租、回购和转让、会员开发、商家加盟和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地下银行进行非法集资。
(7)非法集资采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建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店、电子百货投资委托运营、到期回购等。
(八)对物业、房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业、房地产等资产,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分销合同等形式非法集资。
(10)以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以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非法集资。
(12)以电子黄金投资的形式非法集资。在制度上,将禁止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者也必须承担相当严重的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非法集资有三种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集资欺诈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罪。在实践中,对非法集资者追究刑事责任,最常用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罪。
由于刑法中没有设定非法集资罪,所有非法集资活动(非法占有除外的集资欺诈)都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名义承担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罪已成为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活动最重要的刑事手段。如果您有相关问题,请致电专业律师,我们将真诚地为您服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