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木补偿标准(1)杨.柳.榆.槐树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万-3.6万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万-8万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万元。(2)橡树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万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万-3万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万-6万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万元。(3)红松林木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万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万-3.1万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万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71年平均每亩补偿1.2万元。(4)落叶松林木补偿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万-2.5万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万-1.3万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000元。
2.村民房屋前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柳树、榆树、槐树等)幼龄林(1-10岁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岁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林.经济林.工资林.苗圃地每亩1.2万元;未成林每亩8.6万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万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燃烧迹地每亩4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