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期限:从医院证明发放日期的第二天起,伤者应在15天内申请残疾评估。如果伤者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结束后未及时申请残疾评估,事故处理人员应通知伤者申请。伤者在15天内不申请残疾评估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获得残疾人生活津贴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伤害处理事故,超过申请期限的申请无效。
2.申请人条件:
(1)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申请残疾评估;
(2)当事人因年龄、疾病、残疾等原因丧失残疾评估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申请的,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出具委托书。
3.必要程序:
(1)受理大队出具的伤残评定委托书;
住院病历及出院总结;
(3)骨伤患者应提供近期x光片;
(4)特殊伤害的相应证明材料;
伤残及其客户的身份证。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款,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