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日补偿。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金: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减少收入的日补偿按上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金额为上年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生活辅助费用、康复费用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费用,以及继续治疗的必要费用,以及残疾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国家规定的残疾水平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去年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是上一年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无劳动能力的死者也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受扶养的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支付至18岁;其他无工作能力的人,生活费支付至死亡。
(3)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声誉,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罚款.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非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扣押.扣押.冻结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损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可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损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5.如果财产已拍卖或出售,则应支付拍卖或出售收入的价格;出售价格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定期费用;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罚款。追回或者没收的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五)条赔偿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