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人必须实施环境污染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在中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人必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这里所说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有些人因环境污染而生病、死亡、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相关损害事实。环境污染行为是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果实。只有当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才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在具体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完全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造成污染的相关责任人免除赔偿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灯塔或其他航空设备的主管部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
《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者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污染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