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对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的必要费用,凭证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国有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贴: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根据残疾等级和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残疾确定之日起20年。但是,5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至少减少一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备补偿功能的器具,按医院证明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10年。16岁以下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7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9)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或残疾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以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偿标准计算。16岁以下的人将被抚养到16岁。无劳动能力的人将被抚养20年,但50岁以上的人将每增加一年至少减少10年;70岁以上的人将按五年计算。其他被扶养人将被抚养5年。
(10)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要费用计算,凭证支付。
(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并按证据支付。
(十二)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