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赔偿申请,说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日期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盖章或指纹;
2.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3.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有关处理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书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材料;
4.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侵权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件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公安机关法律部门应当记录有关情况。
赔偿申请人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律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法律部门应当制定《国家赔偿口头申请记录》,经赔偿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盖章或指纹。
(二)受理
公安机关法律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提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律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证明》,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在24小时内登记并转送公安机关法律部门。赔偿申请人当面提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当场通知赔偿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法律部门提交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表达不清楚的,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法律部门负责人批准,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当场或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一次性通知赔偿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纠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决定接受。不接受。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定《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受理通知书》和《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
(3)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法律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有关执法部门,并附国家赔偿申请及有关材料复印件。有关执法案件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有关执法案件处理活动。有关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公安机关法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执法案件处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有关执法案件处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
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受理的赔偿申请作出以下决定:
1.索赔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2.侵权事实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作出赔偿或者不赔偿的决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四)执行
财政机关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赔偿请求人全额支付,不得拖延。
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应当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人员追偿。
赔偿费用应当与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相结合。赔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应当根据损害后果确定,但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保留给负责人及其家属。
责任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