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补偿标准:201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新的日补偿标准242.3元,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比上年增加22.58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上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日补偿金。2016年5月13日,国家统计局宣布,2015年全国城市非私营单位在职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
根据上述法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上诉检察厅确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新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当日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