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偿申请,说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日期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盖章或指纹;
2.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3.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有关处理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书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材料;
4.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侵权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件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公安机关法律部门应当记录有关情况。
赔偿申请人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律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法律部门应当制定《国家赔偿口头申请记录》,经赔偿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盖章或指纹。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