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是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公民死亡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支持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调查、检察、审判、监狱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
(3)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交申请。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年、月、日。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申请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申请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申请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满意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赔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