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后,仍有遗产,其余由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继承人无义务在用遗产偿还后代替其余债务。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实际遗产价值的债务,法律也允许。
然而,死者的个人债务应该与家庭债务区分开来。以家庭成员的名义借款,借款后用于家庭生活的,家庭成员死后不得计入个人债务,而应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死者留下的遗产不得继承或者接受遗产的,应当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和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将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
死者应当缴纳的税款未缴纳的,与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扣缴纳税款后,继承人仍欠税款的,继承人自愿缴纳的,不得禁止,尽管没有义务。在处理债务纠纷时,如果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属于家庭债务,即使债务人死亡,债权人仍债务人死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