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自愿离婚的,允许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应当颁发离婚证明。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允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允许离婚:

(1)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配偶;

(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

(5)其他情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除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离婚。妇女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的,不限于此。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是由父母直接抚养的。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应当按照母乳喂养的原则抚养。哺乳期子女因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一项或者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承担的费用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行使探视权的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视权;暂停原因消失后,恢复探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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