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自愿离婚的,允许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出具离婚证明。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破裂、调解无效的,允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允许离婚:(1)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坏习惯;(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5)其他情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除非现役军人同意。

第三十四条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的,不限于此。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是由父母直接抚养的。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应当按照母乳喂养的母亲抚养的原则进行判决。哺乳期子女因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一项或者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承担的费用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的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视权;暂停原因消失后,恢复探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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