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或者因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或者因其他合法原因需要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上述原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是由父母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应当按照母乳喂养的原则抚养。哺乳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