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是离婚登记的必要材料。因此,中国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在这方面,它应该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不同于其他形式,其中之一。第二,在书面形式方面,《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有形地表达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不包括信件,更不用说数据电子文件,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了。
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离婚登记的必要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审查必须符合离婚协议的有形和形式和内容的要求,离婚协议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律的选择。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当遗嘱发生时,他必须有一定的有效条件,同样的离婚协议也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如离婚可以执行约定的内容。否则就不会有效了。扩展阅读:离婚协议房屋纠纷应如何处理离婚协议不履行诉讼如何提起离婚协议公证后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