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解释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十三条的解释:法院判决、裁决有能力但拒绝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立法解释列出了五种拒绝的情况。第(1)被告隐瞒、转让、故意破坏或者免费转让财产,以不低价转让财产、判决、裁决。
(2)《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附加,涉及此类问题,在程序中未明确规定接收逃债财产人或者恶意串通协助逃债人的强制手段,法律规范对被告人逃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对策,但实体法规定逃避债务无效,例如,《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综上所述,为逃避债务、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被告逃避债务、转让财产的行为,法律规定无效,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被执行人常常利用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