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当事人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不需要返回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常见的问题是:双方离开户在地居住,民政局一般不接受;离婚协议不符合要求(一般包括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请注意,没有必要向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