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2)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4)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5)与孩子一起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孩子一起生活;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能够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
(7)10岁以上儿童主动与母亲生活。
根据上述条件,为争取子女的监护权,妇女可以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儿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儿童两岁以下;
(2)医疗机构出具的妇女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孩子长期随其生活,关注儿童生活和教育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证明(如户籍子女);
(5)医疗机构出具的对方长期未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与祖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孙辈的证明;
(8)10岁以上子女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院会单独询问);
(9)女性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经济收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