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即停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拧紧手制动,切断电源,打开危险信号灯。如果发生夜间事故,还需要打开宽灯和尾灯。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时,车后应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保持头脑清醒,冷静,记住不要惊慌。

(2)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拨打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应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值班交警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和伤亡情况,在警察到达前不得离开事故现场。必要时,您还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和消防部门求助。

(3)拯救受伤者。如果事故中有人受伤,应尽量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除拒绝去医院诊断的轻伤外,一般可以拦住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进行抢救。能够在现场采取救援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进行救援。在没有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援,但应描述肇事车各车轮的位置和伤员的倒置位置,做好标记,并留下人员照顾现场。

(4)保护现场。保持现场的完整性,在事故发生时获得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交警到达前,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否则应保护现场,不得擅自移动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注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采用当地材料,用塑料布、垫子等物品覆盖痕迹。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用绳索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避免现场人为损坏。在标记现场时,尽量不要妨碍交通。如果车辆确实可能损坏现场,危及安全,可以暂时关闭现场,中断交通,并在交警到达现场调查后进行疏浚。

(5)采取防火和防爆措施。为了防止事故的扩大,驾驶员应首先关闭车辆的发动机,以消除其他可能造成火灾警察的隐患。不要在事故现场吸烟,以防止易燃易爆物品被点燃。危险品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通知警方和消防人员危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装载、泄漏等,以采取预防措施。

(6)协助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当事人在交警调查现场、调查取证时,必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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