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设立的,由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原因有争议,虽然对事实或原因没有争议,但损害赔偿协商未达成协议;3.机动车无牌照。无检验标志。无保险标志;4.运输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物质。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源体等危险品车辆;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6.驾驶员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7.驾驶员涉嫌饮酒。涉嫌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有前款第二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拍照或者划定停车位置。

(3)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车辆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疏散到道路外的安全地点,以避免次生事故。驾驶员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受伤不能行动的,其他车辆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4)当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时,应当记录以下内容:1。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号码;2.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3.人员伤亡;4.车辆类型。车牌号,是否载有危险品。危险品种类等;5.涉嫌交通事故和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车辆的车型、颜色、特点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员的身体特征等相关情况。如果警察不报告他们的名字,他们应该被记录在案件中。如果警察不愿意公开他们的名字,他们应该保密。

(5)除简单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不得少于两人。交警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上载明交警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6)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进行以下工作:1。划定警戒区,在安全距离放置发光或反光锥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指导,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中断或现场处理。如果调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控制措施,还应提前组织事故现场的交通方向,放置绕道提示标志,避免交通堵塞。2.组织救援受伤人员;3.指挥调查。救援等车辆停放在易于救援和调查的位置,打开警灯,夜间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轮廓灯;4。找到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犯罪嫌疑人。

(7)交警应调查事故现场,做好以下工作:1。调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2.固定。提取或保存现场证据材料;3.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记录;4.其他调查工作。

(8)交警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纸,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发生三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地图。现场调查记录应当由参与调查的交警、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当事人。证人拒绝签字或者不能签字或者无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件中。

(9)交警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保险标志等。;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10)交警调查事故现场后,应当清点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现场遗留物品可以现场归还的,应当现场归还并记录;现场不能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确定后及时归还。交通事故不幸发生时,应当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不得变更混乱,按照规定行事,并移交交警部门处理。同时,应更加注意交通安全,避免疏忽造成的交通事故。这就是为什么。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对尚未查明身份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予以注明,待身份信息查明以后,制作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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