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现场变更、证据丢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双方或双方以上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无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不承担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省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原则,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细则或标准。
常见的法律依据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因此,当事人有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交通事故的原因,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不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在此,交通律师提醒:尊重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性,平等使用道路权利。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是确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主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