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道路权利包括通行权和先行权,道路权利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道路权利必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确定;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的道路空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其通行区域内享有通行权,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的人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以通行权为基础;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通行权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障碍,涉及谁有权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优先通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当确保先行权的权利;
(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的大小,根据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情况:
①交通事故一方的交通违章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的过错行为不违反通行权的,由违反通行权的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当事人有通行权时,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双方都违反了通行权和先行权的规定,如无其他过错行为,双方应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④双方均未违反路权规定或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分析安全因素,然后确定事故责任的大小;
(3)《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反映了交通活动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区分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和程度,确定事故的责任;因此,当事人违反安全规定时,前者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后者行为是次要原因;当事人违反道路权利规定,确保安全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相对较轻,前者行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后者行为是次要原因;无法区分情节的严重程度,表明双方的过错行为是事故的等效原因;
(4)在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特殊情况下事故责任的原则;
(5)根据上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可概括为以下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者过错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