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保单,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在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一次性支付所有保险费。除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外,不得向保险公司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要求。
(3)保险标志应放置在被保险机动车上。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安装和使用性质变化而增加风险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强制保险合同期满后,投保人应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救援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事故调查。当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强制保险不是万能保险,也不是一些免赔额,这正是大多数机动车所有者或经理需要注意的。对于强制保险不赔偿的事故或损失,您可以提前了解是否可以通过其他商业保险规避风险。当然,无论什么样的保险,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都不得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