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因市场价格变化造成的停业、停车、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贬值、维修后价值减少造成的损失等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仲裁、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