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限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赔偿每次事故:(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不负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丧葬费用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费用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设备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用。交通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住宿费用。工作延误费用,被保险人按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所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不负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整形手术费用。营养费用。
2.交通事故预付和追偿,造成受害人伤害需要救援,保险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救援费用清单,根据国务院卫生部门组织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断和治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符合规定的救援费用,保险人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提前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不负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提前支付。保险人不负责提前支付和赔偿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有权向受害人追偿提前支付的救援费用。
3.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预付: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贬值。维修后价值减少造成的损失等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责任限额内的强制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