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分别按以下方式解决:
①如果双方都认为损失不大,向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金额。双方同意后,交付赔偿金,并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件中注明。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②双方均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愿放弃保险公司赔偿的,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③双方均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继续按以下方式解决: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商业保险的,向被保险保险公司索赔。未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商业保险的,应当协商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问题。
④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异议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⑤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参照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当事人赔偿责任按以下比例确定: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超过责任限额的,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可按下列比例确定:
①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赔偿责任,行人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100%;
②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赔偿责任,行人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70%;
③机动车方承担同等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50%的赔偿责任;
④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30%的赔偿责任;
⑤机动车不负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行人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的10%。10%的赔偿金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的,可以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