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依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实现保险快速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本市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管辖的道路上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各方车辆财产损失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外国机动车发生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未造成外国财产损失的,外国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有代理调查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管辖的道路以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保险业协会共同组织市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九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索赔中心(以下简称索赔中心)。索赔中心是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快速识别交通事故责任和市财产保险公司为事故当事人提供快速方便的财产损失评估、保险索赔服务和共同设立的一站式处理机构,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索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第四条保险快速索赔应符合法律、方便、快速、公平的原则。索赔中心由市财产保险公司选择政治业务质量高的人员提供索赔服务,并配置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理赔中心设立警务室,常驻值班交警,配合保险公司快速开展理赔工作,对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依法提出专业意见。第六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警:

(1)当事人对事故原因或基本事实有争议,虽然对事故原因或基本事实无争议,但未达成协议;

(二)机动车无牌照,无检验标志,无保险标志;

(3)运输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毒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源体等危险品的车辆;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员涉嫌饮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7)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八)车辆单方面发生交通事故;

(9)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逃跑。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有前款第一至第四项的情况之一,车辆可以移动,当事人可以根据个人条件(如携带摄影功能手机、摄像机),在报警后,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待处理。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发生第六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根据个人条件(如手机、相机)、现场照片或在地面上标记车辆轮胎位置,应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任何一方填写交通事故形式确认(以下简称确认),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协商解决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损失赔偿包括达成赔偿意见放弃保险索赔,或立即向索赔中心或各自的保险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内到索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为防止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当事人在签署确认书时,可以仔细比较对方的驾照是否与身份证相应信息一致,驾照是否与保险单(卡)相应信息一致,并拨打对方留下的联系电话。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确认书。确认书可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警大队、保险公司业务窗口免费领取和使用。经交通事故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确认书,视为当事人对记录的事实形式无异议,视为理赔中心

值班交警确定事故责任和保险理赔的依据。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原因或基本事实无争议,在撤离现场填写确认后,协商损失赔偿和报警,应向值班交警提供确认,值班交警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确认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确认(简单程序)。双方可以同意同时将《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简易程序)》直接到索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第十条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应当在24小时内携带双方签字确认的确认书到索赔中心确认责任和损失,

责任认定和损失确认后,理赔中心应在确认书上加盖九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专用章。未加盖专用章的《确认书》记录的交通事故视为未经理赔中心责任认定和损失确认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要求重新认定。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撤离现场的,执勤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符合本规定,当事人未撤离现场的,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司机处以200元罚款;司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上限标准处罚和评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拒绝撤离现场,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实施强制撤离;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公安机关交通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条第一款不执行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三条当事人协商处理事故后需要保险索赔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各方在市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保险,自愿选择索赔中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直接在索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2)当事人不选择在索赔中心或者在其他地方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保险的,应当依法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索赔。第十四条。

当事人填写《确认书》或者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报告案件时,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无法获得保险索赔。事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处理。第十五条当事人真实填写《确认书》并同意共同前往理赔中心办理损失索赔手续的,当事人诚实的,经理赔中心处理

值班交警通知仍无故违约失信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指挥中心应当控制失信车辆。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承认索赔中心损失的,可以在事故车辆维修前向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财产损失评估。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不承认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事故车辆损坏后,事故车辆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选择维修人或者维修厂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事故车辆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到指定的维修人或者维修厂家接受维修服务。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九江市保险业协会共同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6日起实施。以上是。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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