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强制保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不包括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强制责任保险。交通强制保险是国家法律实施的第一个强制性保险制度。
保费实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不同车型的强制保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根据《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通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通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并处以应付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