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知处理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被告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接受或者认为被告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通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根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