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借款人无书面借据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因此,在没有借据的情况下,贷款人应当提供其他可以证明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担保人的书面或口头证据、担保的相关证据、催促贷款的证据、对方部分偿还的证据以及解释借款人逾期原因的证据。如果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债务的存在,贷款人仍然可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