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学校、学生和校外第三人的伤害都将涉及责任。以下是对法律如何规定的具体分析。
1、学校是否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时,他们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单位可能成为监护人,学校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对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关系不得随意建立或变更。因此,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学习,其监护责任没有转移到学校,学校自然承担起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因为他们接受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
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责任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实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规定,监护人的责任可以由委托人转移。监护人要将监护人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学校的,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协议。没有明确的委托协议,不能推断学校已经接受了监护人的委托,对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部分或全部的监护责任。在被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入学协议中,没有规定家长委托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监护职责。因此,被告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责任。
2、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在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在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换句话说,虽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监督责任,但它有义务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时,学校无过错的,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有过错的,将成为本案的另一个责任主体,并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如何确定第三的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包括校外第三人和学生。《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是学生,监护人应根据情况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责任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