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保险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保险单,如实告知保险人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类型、车牌型号、识别代码、车牌号、性质、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机动车事故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单一年度重新收取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不得向保险人提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机动保险人应提供被保险上一年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因改装、安装、使用性质变化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应当按照保单的年度重新核定收取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调查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