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在有效期内转让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终止保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
(二)被保险机动车停车;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的。强制保险合同终止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归还保险人;不能归还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解释情况,并经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中列出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强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保险责任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起收取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