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唤起对方的承诺,因此要约人必须是签订合同的一方。例如,对于订立销售合同,他可以是买方或卖方,但必须是准备订立销售合同或订立合同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则需要有自己的授权。未经他人授权,任何人未经他人授权,不得对他人发出要约。需要指出的是,准备签订合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还没有在要约阶段签订。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总是涉及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能力的确定。中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希望签订某一合同,应当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
(2)要约必须有签订合同的意图。要约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意图必须由要约人通过其要约充分表达,才能在被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何确定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是否有意签订合同并成为有效的要约?这取决于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本和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决定签订合同。决定合同意味着要约人不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合同,而是已经决定了合同。正是因为要约应该有签订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只是初步的虚假商业行为,或者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者没有当律关系的目的。因为要约有签订合同的意图,所以一旦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承诺人没有表明要约的意图,并表明要约的意图。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素应该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旦承诺就受到约束的意图,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约人表示,一旦要约由受约人承诺,合同就会成立,要约人就会受到约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订单的意图,这意味着他必须接受承诺的后果太苛刻了。当然,如果要表明他想接受承诺的后果,这意味着要约有明确的订单目的。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发出。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说,想与谁签订合同。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非特定人发出的建议是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承诺,才能签订合同。原则上,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特定人可以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原则上,要约的对方应具体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对方的具体意味着要约人已经选择了谁有资格成为承诺人,只有具体才能明确确定承诺人。
从法律上讲,承诺人是由要约人决定的。一旦要约人确定了要约的对方,合同就可以成立,一旦对方承诺,就不需要约人再做任何行为。相反,如果对方不能具体,就意味着想提出建议的人不选择真正的对方。该建议只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而不是要约本身;另一方面,如果要约的对象不能确定,仍然可以称为要约,那么同时向许多不具体的人发出以特定对象转让为内容的要约是有效的,这将导致一物数量的销售,影响交易安全的后果。因此,如果不向特定人发出建议,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实践证明,原则上要求要约的对方必须具体,这有助于减少因向不具体人发出要约而引起的一些必要纠纷,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上,要约不应严格禁止向特定人发出。
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向非特定人员发出订单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例如,奖励广告可以明确规定为要约。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非特定人员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后果。法律也允许。但是,向非特定人员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明确表示,其建议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这里提到的明确表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表示,如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要约,或注明广告中列出的各种商品将出售给首先支付现金或首信用证的人。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特别是在要约人员发生要约后,他们必须有能力向非特定对方承诺履行合同。例如,要约中没有注明确保现货供应,先购买,但要约人向多人发出要约,但要约人不具备向多人销售该产品的能力,从一开始就不能履行多份合同,从而影响交易安全。
因此,法律应该限制向未指定的人发出要约的行为。如果订单的提议已经注明是要约,并且可以确定是要约,那么当要约人要约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被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不能承诺。所谓的完整性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有足够的主要条件来建立合同。因为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所以要约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包括在内,承诺人很难作出承诺,即使作出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因为该协议没有合同的主要条款。
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其主要条款也不同。首先,被邀请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他的被邀请对象也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的,其次,被邀请的人必须有签订合同的目的。也许你对某个地方不太清楚,建议咨询当地的律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