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在短期内限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处罚。因此,法律对其设置、实施条件和程序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在10天内,严重的不超过15天;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被处罚人及其亲属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可以申请行政主体暂停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限制在1天以上15天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公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处罚措施;后者是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实施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5)行政拘留不同于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对违反刑法的人的处罚。行政拘留作为嫌疑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强制限制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对于那些身体不好、严重疾病、自理困难、不适合被拘留的人,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不会强制拘留,这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的。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