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国务院法律办公室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合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行政机关夜间不得停水停电。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夜间或者节假日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4.行政机关不得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5.公民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扣。
6.草案的内容考虑了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在规定行政强制扣押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扣押。扣押公民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8.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询企业的财产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产,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产。
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除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达成执行协议,即行政强制执行不排除执行和解。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利益和他人利益。
11.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般应当暂停行政强制行为。但是,为了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暂停执行。在行政强制中,对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限制个人自由,强制执行措施将受到个人控制。收容审查等。如果财产受到限制,将有财产扣押、扣押、冻结等措施。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多种多样。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