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单的程序和一般的程序。简单的程序是确凿的违法事实,并有法律依据。处罚较轻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单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按照简单程序处罚外,还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辩护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原因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辩护。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原因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原因或者证据成立的,由行政机关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辩护而加重处罚。同时,行政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大量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案件处理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行政处罚法》规定,除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审查调查结果,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重大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个别现场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银行支付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直接向国库支付罚款。
5.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诉或者举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的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人民的上诉或者举报。审查,发现行政处罚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改正。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简单的程序和一般的程序。简单的程序是,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有确凿的法律依据,但没有特别严重的错误,可以在行政处罚前直接作出决定。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